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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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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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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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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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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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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萬科中心城房地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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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認定,該公司在萬科廣場三期項目基坑工程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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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給予人民幣2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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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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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萬科中心城房地產有限公司萬科廣場項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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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認定,佛山萬科中心城房地產有限公司佛山萬科廣場項目負責人,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的發生,對禪城區“7·26”塌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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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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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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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城建監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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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認定,該公司作為佛山萬科廣場項目三期監理單位,存在未盡監理職責的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二條第一、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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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人民幣2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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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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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城建監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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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認定,深圳市城建監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負責人,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的發生,對禪城區“7·26”塌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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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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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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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煤江南基礎工程公司巖土工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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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認定,該公司作為萬科廣場項目三期施工單位,未按《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2013)等標準規范及施工方案對基坑進行施工監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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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人民幣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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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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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煤江南基礎工程公司巖土工程分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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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認定,廣州中煤江南基礎工程公司巖土工程分公司負責人,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的發生,對禪城區“7·26”塌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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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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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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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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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認定,該公司作為佛山萬科廣場項目三期第三方監測單位,未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的要求進行布點監測,監測的次數和頻率不符合規范要求,導致預警信息不夠及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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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人民幣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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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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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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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認定,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檢測鑒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的發生,對禪城區“7·26”塌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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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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